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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借錢炒股巨虧4000萬,這位大行支行行長栽了!
工行某支行行長,因為炒股的原因和一家港股上市公司結下“不解之緣”,卻在該公司上面連栽兩個跟頭。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則刑事裁定書指出,中國工商銀行江陰北國支行原行長孫某兵被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處以罰金十萬元。
回溯過往,孫某兵先是因為借錢炒港股虧損460萬元,繼而借錢炒A股再虧3600萬元后,為挽回損失,利用自己銀行工作的身份獲得他人的信任,以從事資金轉貸、拆借生意及幫助理財等為由大量對外籌借資金,用以償還債務。六年時間,孫某兵所欠債務的本金數額達人民幣2.84億元左右。
值得注意的是,據券商中國記者梳理相關案件文書發現,孫某兵在炒港股失利后不久,認識了該港股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仰某,在仰某提出公司資產重組后可出借2億元的承諾后,孫某兵為對方籌資及承擔利息共7000萬元,后仰某因罪被判無期徒刑,孫某兵資金鏈斷裂被債權人追債,無力償還之下“東窗事發”。
借錢炒股:重大利好“夭折”虧損超過95%
2007年至2008年間,被告人孫某兵出資人民幣480萬元購買了港股華基光電(后改名為中國源暢,HK.00155)的股票,其中人民幣200萬元左右系其自有資金,其余人民幣280萬元左右系向他人所借,后港股大跌致其虧損人民幣460余萬元。
分析K線圖可以發現,中國源暢在2007年2月28日達到最高點,為8.55港元/股,后一路快速下跌,至2008年底,已跌至0.43港元/股,短短兩年內跌去了95%,孫某兵的投入基本“打了水漂”。
據悉,華基光電在2006年收購了美國太陽能薄膜電池制造商Terra Solar Global Inc.51%的股權,獲得了太陽能薄膜電池先進技術,隨后開始致力于此技術在商業化和普及化方面的應用。當時正是光伏技術受到市場熱捧的時候,華基光電的股價因此在2006年2月之后快速上漲,3個月內漲幅接近150%。
彼時,華基光電在內地四處洽淡太陽能項目,但多是“雷聲大雨點小”,一份12億元的合作協議也最終“告吹”。
在孫某兵出資炒股之際,華基光電迎來了重大利好消息。2007年5月,A股上市公司贛能股份(SZ.000899)發布公告稱,公司將與華基光電合作,計劃投資12億元建立合資公司開發“贛能光伏產業園”,項目建成后的生產規模為10條非晶硅薄膜光電板生產線,年產能50MW。
受利好消息影響,華基光電股價在2007年5月-7月持續上漲,累計漲幅超過28.33%,但之后則調頭直下。截至2008年3月底,華基光電業績顯示全年虧損2.15億港元,每股股價跌到只有0.05港元。
據媒體當時報道,華基光電與贛能股份的合作在醞釀兩年后最終“告吹”,原因是華基光電遲遲未能出資。贛能股份相關負責人當時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一直希望華基光電能拿錢過來,但多次催促未果,最終只能中止合作。
在炒港股失利后,孫某兵開始轉戰A股。
為挽回炒股損失,孫某兵利用其在銀行工作的優勢,開始以從事資金轉貸、拆借生意及幫助理財等為由,承諾支付1%至3%左右不等的月息大量對外籌借資金,將所借資金一方面用于拆借給他人賺取息差,并用于償還債務本息,另一方面將資金投入國內A股市場意圖通過炒股的方式“翻身”,最終再次虧損,至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孫某兵在國內A股市場虧損共計達人民幣3600余萬元。
孫某兵由于在股市上連續出現巨額虧損,“拆東墻補西墻”的行為因高額利息漸漸不支,加上部分對外拆借的資金難以收回,至2012年底其對外結欠債務近人民幣2億元。在無力還款的情況下,孫某兵放棄了炒股行為,開始另想辦法。
豪賭:拆借資金給上市公司資產重組
從炒港股虧損460萬元,炒A股虧損3600萬元,最后到直接拆借7000萬元資金給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孫某兵變得越來越“大膽”。
孫某兵在2012年底停止了炒股行為,為了盤活資金,他找到了江某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仰某、金某,希望通過資本運作進行債務償還。
判決書顯示,孫某兵自稱其與江某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仰某、金某商議出借資金給該公司,待仰某、金某等人控制的香港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后可募集資金,所募集資金可交予孫某兵2億元用于資金運作,其即可通過此方式償還債務、盤活資金。而代價是,至2013年7月底,孫某兵直接出借及代江某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擔利息、貼息等共計達人民幣7000萬元左右。
值得注意的是,據記者查詢相關信息顯示,仰某不僅卷入一宗詐騙案被判刑,此外他還通過一紙收購協議“搖身一變”成為了華基光電的主席、執行董事以及實際控制人。
判決書顯示,2013年7月20日,仰某因涉嫌犯詐騙罪被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7年5月因犯詐騙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行賄罪被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處無期徒刑。
據另一份刑事裁定書顯示,仰某同時為大理源暢公司董事長,此外天眼查顯示,他還在7家內地公司擔任高管職位,包括江蘇源暢生態農業公司、無錫源暢光電能源有限公司、常州源暢光電能源有限公司等。
仰某因一紙收購協議而出現在資本市場的聚光燈下。2011年2月,華基光電發布公告稱,將斥資3.5億元港幣收購薩摩亞目標公司全部已發行股本,其中3.09億港元以發行代價股份方式支付,而4074.2萬港元會以發行可換股票據支付。
由于薩摩亞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仰某,此次交易后仰某及其家族成員共持有華基光電26.44億股,持股比例為24.46%。當年3月,仰某成功“入主”公司,被委任為公司主席及執行董事。
2011年8月,華基光電發布公告稱,公司中文名稱改為“中國源暢光電能源公司”,而簽發該公告的正是剛履新不久的仰某。
公告顯示,仰某是中國人民大學研究生畢業,曾擔任源暢高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源暢新能源汽車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專注新能源汽車產品開發,以及太陽能光伏產品的研發技術和生產線工業設計。
2013年10月,中國源暢發布公告稱,公司主席仰某、兩位董事仰某春、郝某君因為本公司位于中國的兩間附屬公司(即大理源暢公司、常州源暢公司)主要資產的欺詐行為,已被中國相關司法機構所拘留。該公告是當初與仰某一起入職,擔任公司執行董事的金某簽發。
天眼查顯示,大理源暢公司、常州源暢公司的大股東為源暢高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是一家香港企業;而常州源暢公司的董事長為仰某,法定代表人是仰某之子仰某春。
此外,從孫某兵處借款7000萬元的江某提機械制造公司,大股東是香港企業源暢光電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公司主要人員包括仰某春,分公司負責人為金某。
上述判決書顯示,2013年7月20日,江某提機械制造公司實際控制人仰某因涉嫌犯詐騙罪被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7年5月因犯詐騙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行賄罪被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處無期徒刑。
換言之,仰某從孫某兵處借得資金后,尚未開始在上市平臺進行資本運作,就已被刑事拘留,4年后更是被判無期徒刑,中國源暢也因涉嫌偽造注冊資本被迫停牌長達7年,業績一落千丈。
直至2020年5月,中國源暢仍在發布公告推進重組,于今年1月11日,公司、臨時清盤人、投資者魯控水務及Happy Fountain與張順宜訂立重組協議,以全面取代原重組協議。
當時,部分債權人聽聞仰某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后,紛紛向孫某兵催討債務,明知自己無力償還巨額債務,孫某兵繼續鋌而走險,于2013年8月22日向張某、秦某夫婦借得承兌匯票941.54916萬元,于2013年8月19日至30日向沈某兄弟借得承兌匯票共計450.84萬元,承諾一個月到期支付與承兌匯票數額對應的現金。
借得資金后,孫某兵隨即將其承兌匯票以貼現或者直接使用的方式用于償還此前的債務本息。然而這一冒險之舉,卻讓孫某兵最終受到牢獄之災。
自辨:系正常民間借貸,最終被判刑11年
2013年9月初,孫某兵因資金鏈斷裂被債權人催討債務無能力償還,向工行江陰支行申請辭職后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債權人協商還款,而此時其對外結欠債務的本金數額達人民幣2.84億元左右。
爾后,孫某兵與債權人商議將債務總數額壓降至人民幣1.5億元左右,與多位債權人及江某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書》,載明孫某兵將對江某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債權共計人民幣1.501億元轉讓給債權人。
此外,孫某兵向江某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出具《承諾書》一份,載明以保護孫某兵個人為前提,將孫某兵人民幣8010萬元的借款劃入江某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該筆人民幣8010萬元借款實際仍由孫某兵個人承擔償還,待仰某回來后和孫某兵當面商談償還承擔部分借款。
此后,被告人孫某兵及江某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并未按照《承諾書》向債權人清償債務。2016年2月,多位債權人到江陰市公安局報案,稱孫某兵以借款為名詐騙大量現金。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某兵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方法騙取他人錢財,其中騙取被害人張某、秦某承兌匯票941.54916萬元,騙取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承兌匯票450.84萬元(案發前歸還人民幣2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確已構成詐騙罪。孫某兵系自首,予以從輕處罰。
孫某兵及其辯護人在二審中提出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指出三點:
1.本案沒有進行司法審計,未能查明孫某兵出現虧空的準確時間節點,原審法院憑空認定孫某兵存在虧空進而認定其構成詐騙罪存在邏輯錯誤;
2.因原審判決認定部分系出借人主動出借,也未約定借款用途,孫某兵在借款時仍未離職且尚在從事資金運作生意中,借款后也積極實施還款措施,并未采取虛構事實的行為,張某、秦某及沈某甲、沈某乙也未產生錯誤認識,故本案系正常的民間借貸,不應認定為詐騙罪;
3.孫某兵借款系基于對仰某在先同意的債務承擔,不能因仰某被判處刑罰就認定孫某兵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文書顯示,對于上述3點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二審法院的意見如下:
針對第一點,二審法院查明,截至2013年8月,孫某兵在借取原審判決認定的承兌匯票時已對外負債2億元以上,且與孫某兵的供述筆錄相互印證,故可以認定孫某兵在向被害人張某甲、秦某甲及沈某甲、沈某乙借涉案承兌匯票時已存在巨額虧空。
針對第二點,二審法院查明,原審判決認定部分均系孫某兵主動借取而非出借人主動出借;孫某兵刻意隱瞞其對外結欠大量債務無力償還的事實,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孫某兵在所謂的資金運作生意中,資金鏈實際上已經完全斷裂,靠其所謂的資金生意已無償還上述借款的可能;在本案被害人及相關出借人催討時,孫某兵雖參與簽訂債權轉讓協議,但該協議超出了其實際享有債權數額,且也未實際履行。
針對第三點,二審法院查明,在依靠江某提公司償還債務已存在巨大風險的情況下,孫某兵隱瞞其已欠有巨額負債,仍以承諾一個月到期支付現金的方式向被害人借承兌匯票,后直接用以償還此前債務本息,可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最終,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如下: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孫某兵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追繳被告人孫某兵違法所得人民幣1390.39萬元,發還給相關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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