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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轉銷戶兩天辦完,不得通過第三方軟件交易!這份文件與每個股民息息相關
上海證券報 證券經紀業務是證券公司的核心主業,也是支持證券公司各類業務開展的基礎,但一直以來僅有2010年5月1日施行的《關于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這樣一個規范性文件。
近日,《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辦法”)的問世,意味著首部對證券經紀業務進行集中統一規范的部門規章即將落地。
據悉,管理辦法的出臺幾經波折,2016年和2017年均流傳過兩稿管理辦法的草案,但都沒有下文。最新版本較之前的規章新增了營銷活動“八不得”、轉銷戶兩天辦完等內容,修改了關于第三方載體介入經紀業務的規定,同時刪去了營銷人員不得經辦客戶賬戶及客戶資金存管業務等條款。
業內人士表示,征求意見稿體現了從嚴監管的思路,與上一稿相比,更為成熟、更加貼近行業現狀,行業秩序將得以進一步規范。
經紀業務營銷“八不得”
《管理辦法》規定,證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應當向投資者介紹證券交易基本知識,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不得有八項行為:
一是誘導無投資意愿或者不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參與證券交易活動;
二是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三是直接或者安排其他機構、個人變相向投資者返還傭金、贈送禮品或者給予其他利益;
四是采用詆毀其他證券公司等不正當競爭方式招攬投資者;
五是以任何形式對投資者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六是與投資者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者分擔投資損失;
七是違規委托證券經紀人以外的個人或者機構進行投資者招攬、服務活動;
八是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對此,某中西部地區上市券商財富管理部總經理認為,上述八點在較長的時間里各個證券公司都是這么去要求和規范營銷活動的,所以對目前的現狀影響不大。
轉銷戶2個交易日內完成
《管理辦法》第27條指出,投資者向證券公司提出轉戶、銷戶的,證券公司應當在投資者提出申請并完成其賬戶交易結算后的兩個交易日內辦理完畢。證券公司應當為投資者轉戶、銷戶提供便利,不得違反規定限制投資者轉戶、銷戶。
第27條還表示,投資者有證據證明證券公司沒有合理理由限制其證券賬戶轉戶、銷戶的,可以向中國結算進行投訴,中國結算應當督促相關證券公司依法辦理。中國結算確認相關證券公司違反自律規則的,依法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發現涉嫌違反監管規定的,移送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查處。
此前,銷戶難一直飽受投資者詬病。非現場銷戶工作也在今年3月1日起正式實行,但實際銷戶過程中,部分券商通過各種方法加以挽留或限制,投資者銷戶并不順利。
某資深券商經紀人士認為,意見稿中的時間限制對券商提出更高要求,規定一旦成行,部分中小券商或面臨客戶流失的局面。
第三方接入或受限
第三方合作也是本次辦法中業界較為關注的內容之一。
據悉,2017年的征求意見稿中曾提出,證券公司開展證券營銷和服務活動,可以選擇信息技術服務機構為其提供技術支持。
而《管理辦法》第8條指出,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可以選擇新聞媒體、互聯網信息平臺等第三方載體投放廣告,進行企業宣傳。投資者招攬、接收交易指令等證券業務的任一環節,應當由證券公司獨立完成,第三方載體不得介入。
在某中型券商經紀業務高層人士看來,此前的規定相當于變相認可了第三方軟件導流的合法性。而在最新的表述中,關于與第三方載體的合作部分,表述更加嚴格,未來或將展開新一輪的第三方平臺攬客、交易服務清理。
上述高層人士稱,部分券商在2015年就已經終止了與第三方平臺的合作,隨著券商加大力度推廣自家APP以及配合適當性管理的落地,過去兩年不少券商也陸續停止第三方平臺交易服務,如果正式稿照此落地,這一進程將加速推進。
經紀人加速出清?
《管理辦法》第44條明確提出,證券經紀人屬于證券從業人員。證券經紀人應當遵守本辦法關于證券從業人員的相關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關于證券經紀人管理的專門規定。
從2018年以來的行業現狀來看,證券經紀人數量日益減少,取而代之的是投資顧問人數的增加,經紀人屬于證券從業人員這一條規定是否會加速經紀人的出清?
某中西部地區上市券商財富管理部總經理認為,這條規定只是明確提出經紀人的定性,并不會改變其相關的業務范圍、監管方式,應該不會有顯著影響。
而且投顧人數的增加和經紀人的減少不應該是此消彼長的強關聯關系,投顧的增加是整個市場進化后證券公司人員結構改善的必然結果,經紀人的減少跟市場越來越規范,不合格經紀人生存環境越來越差有關系。本質上投顧和經紀人是不同的商業模式,不會出現強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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