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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基金業存在三大法律漏洞
我國資本市場和基金業迅速發展,“基民”隊伍越來越龐大。全國人大代表、中國證監會湖北監管局局長黃有根認為,現行證券投資基金法部分規定已不適應基金監管和市場發展的要求,迫切需要予以修改。
黃有根代表將現行基金法不完善之處概括為三方面:調整范圍窄,沒有明確基金從業人員違反受托義務應承擔的責任,對基金公司及其股東的監管措施滯后。
黃有根深入剖析了目前對基金公司及其股東監管措施的不足。現行基金法的處罰對象主要是基金管理公司,而沒有涉及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但在實踐中,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或者股東的實際控制人違法違規,往往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他說:“對于這些情況,基金法沒有專門針對違法違規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規定其應當承擔的責任,而是僅對基金管理公司進行整頓或者取消基金管理資格。這種處理方式比較簡單、極端,沒有考慮到基金管理公司的具體情況和其他股東的利益,操作性比較差,影響了相關基金管理公司的穩定運營和基金行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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