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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基金法確實該修改了
由于身份的轉變,記者的提問也緊緊圍繞金融立法方面的問題展開。對此,吳曉靈表示,關于經濟立法的問題,吳邦國委員長在工作報告中提到五個方面,即:國有資產法,社會保險法,食品安全法,循環經濟法、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法。這其中沒有提到金融方面的立法?!暗俏覐拇淼淖h案當中看到人大代表的一號議案就是要修改證券投資基金法,我想確實也該修改這個法律了?!?br /> 吳曉靈說,當初立基金法的時候,就想立一部《投資基金法》,而不是《證券投資基金法》。但在立法過程當中,大家爭論比較激烈,最后為了盡快讓這部法律出臺,就取了最大公約數——既然在證券方面大家能夠形成共識,就在證券方面出臺一個法規?;鸱◤?004年實施到現在已經四年了,實踐證明這部法的出臺,對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
“但其某些條款已不適應現在實踐發展的需要?!眳菚造`話鋒一轉,指出了必須修改基金法的三大原因:一是私募基金的發展規模越來越大,而我國在這方面沒有一定的法律規范,盡管私募基金是在法律的豁免條款下生存的一種基金,但是這個豁免的界限并不是表述得非常完整。二是投資基金就其本質來說是一種信托關系的金融產品?,F在很多金融機構都在做這類產品,包括證券公司做的代客資產管理、代客集合理財,信托公司的集合理財計劃,銀行的代客理財,保險公司的投資聯結產品,還有基金公司最近新批的專戶理財。上述五類機構做的這些業務究其本質都是一種信托關系,都是投資基金。但是現在只有《證券投資基金法》,其它均以各個監管部門的法規來規范,因此應該統一規范。三是從募集方式來講,現在規范了公募,但對私募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私募雖不需要很嚴格的監管,但也應該有一個管理原則。
至于是修改完善現有《證券投資基金法》,還是重新起草《投資基金法》,吳曉靈表示,還有待研究、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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