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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李斌:股市印花稅對窮人最不利
經濟學的基本原理是:在大多數情況下,平等競爭的市場經濟體制將會自動形成比較公平的收入分配格局;對于過大的收入差距,則可以通過稅收機制來加以調節。在《共產黨宣言》中,馬克思把累進的個人所得稅作為改良資本主義的第一條措施予以提出。經過世界范圍內的重大政治斗爭,這條措施終于為資產階級所接受;如今,這已經成為全世界的共識,成為各國通行的政策。
在改革開放的背景下,隨著收入差距的擴大,在我國推行累進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當然是自不待言的。事實上,我國的確擁有一部已經實行多年的個人所得稅法。然而,這部法律無論就其條款內容還是具體實施來說,都與國際慣例相去甚遠。當牽涉到利益分配問題時,那些整天喊著“連資本主義國家都有宏觀調控,所以我們更要有”的人似乎不再熱心于此事了,而是搞起了“中國特色”。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至少具有兩個突出特點。第一個特點是重點強調代扣代繳,以此為基礎來設計整個制度。立法者顯然具有這樣的用意,即我國人口數量龐大,大部分人文化程度較低,而且,也許許多人“不像外國人那樣誠實”,所以,要求他們直接報稅是不現實的。個稅法的第二個突出特點是明文規定財產性收入(利息、股息、紅利、財產轉讓等所得)的稅率為20%;這一稅率還不到工薪稅最高邊際稅率(45%)的一半。也就是說,企業主、有產者,那些“靠錢生錢”的有錢人,他們所承擔的稅率大大低于他們所雇傭的一些人。直到最近的一次修改(2011年),這一條款仍然予以保留。
我驚訝于這一條款已經執行了三十余年,我更驚訝于這一條款似乎至今尚未受到廣泛的質疑。首先,沒有任何理由使財產性收入享受比勞動收入更低的邊際稅率,這是對勞動的歧視,也是對資本的優待;這是荒謬不堪的,是一種徹頭徹尾的不公正。其次,對于許多做小生意的企業主來說,單一的比例稅率使他們失去了本應與勞動者同樣享有的較低稅率,從而實際上造成對小企業的歧視。最后,通過把兩種不同的稅率相比較,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即個人所得稅法實際上主要針對的是工資,是要調節過高的工資收入。這看上去像是出于工薪階層的內部妒忌而制訂出來的法律;它并不打算調節有產者的收入,它對巨富階層的高額財富沒有任何予以調節的意圖。這部法律所重點打擊的是中產階級,即那些自食其力,且在各個單位、各行各業表現出眾的人物(可以相信,其中的大部分都是因為出身普通、能力突出且工作勤奮才到達相應地位的);該法要對這些人課以最高的稅收。考慮到這個階層實際上是全社會的中堅力量,他們對社會貢獻最大,筆者認為,這是尤其不公正的。打擊中產階級,必將使全社會受害。
只要一個人具有相關的社會經驗,他就會知道,只要成為富人,他將會獲得多大的便利、優勢和優待!到處存在明目繁多的稅收減免和財政獎勵,各個政府部門都競相“爭取”你。(請聽袁隆平老人大惑不解地質問:他是富人,你補貼他做什么!)一個人發了橫財,十年不報稅,也不構成偷逃稅款罪,這已經成為公開的秘密。再往后,訴訟時效也過去了,更不必繳稅了。雖然西方不斷指責我國的人權狀況,其實他們不知道我國的法律體系并不很反對說謊,它一般不以強制性的手段要求公民誠實;你騙過了政府,是你的本事,政府一般不會追究。鑒于工資性收入占我國GDP的比重很低,因此可以大膽地推測,假如以國際通行標準來衡量,我國富人少繳的稅以及偷漏的所得稅金額都必定是天文數字的。其結果是,個人所得稅法實際上只是為品行端正的人、迂腐的人、膽小怕事的人和躲不掉的人而制訂的,似乎只有這些人的那點收入活該被“調節”。
個人所得稅法的現狀是與以下這個似是而非的認識相聯系的,即我國公民文化素質低,而且人口眾多,征收起來很麻煩。這種觀點是一種典型的拍腦門式的主觀臆想。我國絕大部分公民都是識字的,不識字的人如今只有極少數。稅法所涉及的數學計算也只有小學程度。外國可以實行稅務代理制,我國當然也可以搞。學過公共財經學的人都知道,美國有一個“國內收入署”,專門負責征收個人所得稅;它以極少的工作人員,向聯邦政府提供主要的收入,向來被視作廉潔高效的典范。堅持實行代扣代繳制的人,不知道對此作何感想?代扣代繳制是一個禍根。按收入分類征收所得稅的做法顯然是代扣代繳制的一種后果。需要認識到,類似個人所得稅這樣的稅種,如果不采用綜合申報的方法,實際上就將無法核定稅額,其基本立法意圖也就將無法實現;因此,要么采用綜合申報制,要么就不要開設這一稅種,切不可在模棱兩可之間,讓它成為一個花架子,甚至導致南轅北轍的結果。
一直以來,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這樣一種論調,是說個人所得稅可以用于培養公民的“納稅意識”。這種觀點實際上為以上三心二意的做法提供了一個注腳,即我們的個人所得稅并不是在“玩真的”。這種觀點也為以下事項提供了一個解釋,即最近幾年在個別地方所搞的自愿報稅的“試點”。搞“試點”的人顯然只是想看看公民的納稅意識究竟“樹立”得怎么樣了。由于這同樣不是“玩真的”,所以其結果也就可想而知了。只是不知道,該結果是否又要作為有關部門下一步“審慎決策”的依據了?
股市是個人所得稅的特區之一。為了“扶持”與“呵護”我國“幼小的”資本市場,個人所得稅暫時不適用于股市;這是由行政部門的一紙公文所決定的。我國股市所實行的是“雁過拔毛”式的印花稅;從收入的角度來看,這是一種高度“累退”(而不是“累進”)的稅制;也就是說,它是對富人最有利、對窮人最不利的。由于在股市中賺錢的只是少數人,所以這種稅制的后果也就是打擊多數和保護少數。只是,遺憾的是,這種“呵護”似乎至今也沒有讓股票市場變得成熟起來。鑒于股票交易有確切的記錄,如果甚至都不能在其中推行個人所得稅,那么,馬克思的初衷也就沒有任何實現的希望了。既然放著現成的手段不用,又何苦另搞什么“收入分配改革”呢?
筆者絕不是在主張增稅,而是在主張良稅。改革開放以前,我國的財富分配是高度平等的;實際上這是發展市場經濟的空前良好的條件。可是,在一些人的眼中,似乎這個條件反而成了一種累贅;“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被一些人解讀為“采用傾斜政策來制造富人”,為此公然侵害“沉默的大多數”的正當權益。為什么要這樣來發展經濟呢?聯想到前期所討論的某些部門不重視執法等情況,我們有理由發出這樣的疑問:在我國的政治生活中,是不是的確存在這樣一種勢力,他們一面高唱著政治高調,內心卻深知自己的特權早晚是保不住的,因此,他們悄悄地操縱國家機器,制造種種他們能夠享用的特殊條件,以便趕在民主和法治充分實現之前先讓自己賺個飽?這是需要我們廣大人民群眾予以充分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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