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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基金業新規:基金經理在封閉期內離職受限 但持有期基金仍待理清
2023年11月26日 00:00 來源: 藍鯨財經 基金經理封閉期內離職,投資者苦其久矣,如今,終于有了政策層面的限制。11月24日晚間,中基協修訂發布了《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規則》及配套規則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投資管理人員注冊登記規則》,兩份文件對從業人員的資質管理、基金行業機構的管理責任、執業行為規范等問題進行了細則修訂。
基金經理封閉期內離職,投資者苦其久矣,如今,終于有了政策層面的限制。
11月24日晚間,中基協修訂發布了《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規則》及配套規則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投資管理人員注冊登記規則》,兩份文件對從業人員的資質管理、基金行業機構的管理責任、執業行為規范等問題進行了細則修訂。
封閉期內離職,靜默兩年
新規進一步約束了基金經理離職,尤其是封閉期內的離職。外界對此頗為關注,并拍手叫好。
具體來看,新規明確了因離職、跳槽,不能注冊為基金經理的四種情況:
1、無特殊情況管理公募基金產品處于募集期、封閉期內主動離職,且離職時間未滿24個月(含靜默期)。
2、未配合公司妥善完成工作移交或者無特殊情況管理公募基金產品未滿1年主動離職,且離職時間未滿18個月(含靜默期)。
3、短期內頻繁變換任職單位,即最近1家任職單位為公募基金管理人,3年內變換任職單位2次以上;或者最近1家任職單位非公募基金管理人,3年內變換任職單位3次以上。
4、從公募基金管理人、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離職未滿6個月的基金經理、投資經理等。
也就是說,基金經理如果在產品的募集期、封閉期主動離職,兩年內不能管理新基金;如果產品的任期不到一年便主動辭職,18個月內不能管理新基金。
新規一出,便引發極大關注。畢竟,此前這兩種情況都沒有特別的監管限制,靜默期也都只有6個月罷了。
靜默期的變革:從3個月到24個月,花了14年
實際上,近年來,監管一直在完善基金經理離職“靜默期”的相關規定,不僅對封閉期離職的情況設立了新規,“公奔公”、“公奔私”的靜默期也在逐漸延長。
2009年,證監會頒布了《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其中第三十四條規定,“公司不得聘用從其他公司離任未滿3個月的基金經理從事投資、研究、交易等相關業務?!边@一文件僅針對公募,同年,中基協發布文件規定,私募也同樣適用3個月的靜默期要求。
3個月靜默期,公募與私募都適用了13年。直到2022年,“公奔公”與“公奔私”的靜默期才分開設定。
2022年2月,“公奔公”靜默期延長至6個月。證監會頒布了《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其中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不得聘用從其他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離任未滿6個月的基金經理和投資經理,從事投資、研究、交易等相關業務。
2022年5月,證監會對“公奔私”做出單獨規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監督管理辦法》顯示,公募基金管理人建立員工離職靜默期制度,基金經理等主要投研人員在離職后1年內不得從事非公募基金投資管理等工作。而在此之前,基金經理從公募離職,到發行自己的私募產品,只需要等待三個月。
就封閉期基金經理離職而言,此前監管并無特殊規定,和普通“公奔公”相同,靜默期都是6個月。如今新規一出,靜默期從6個月漲至2年,直接翻了三倍。
仍待理清:持有期算封閉期嗎?
本次出臺的新規是監管首次限定封閉期內基金經理離職,具有進步性意義,但與此同時,也有部分細則亟待理清。例如,持有期基金的持有期是否算作封閉期?
從概念與產品歸屬上看,持有期不算封閉期,持有期為持有類基金的鎖定期,而封閉期為定期開放式基金的鎖定期。但是從贖買流程看,持有期和封閉期非常相似,都帶有鎖定期,期間持有人都不能贖回。
所以,持有期內基金經理離職,也算是把中途跑路,套牢持有人。并且,近年來,持有類產品發型較為火熱,基金經理中途跑路也頻有發生。
例如,浙商基金前基金經理查曉磊,2022年1月13日,一鍵清空在管的11只產品。其中,有4只基金仍在持有期內,不能贖回,有3只的持有期僅為一年,不過,查曉磊沒有堅持到持有期結束。同年9月,查曉磊便開始在華泰證券資管管理產品,彼時,6個月的靜默期剛過不久。
新規之后,如果有相同的情況,可以明確的是,基金經理會因為公募產品不到未滿 1 年主動離職,靜默18個月。但不能明確的是,持有期內離職,是否應該靜默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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