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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云南銅業:關于訴訟事項進展的公告
證券代碼: 000878 證券簡稱:云南銅業 公告編號: 2018-063
云南銅業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訴訟事項進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本次訴訟事項受理的基本情況
云南銅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 ” ) 于近日收到 公司部分訴訟事項的民事判決書 ,對涉及的訴訟事項作出了終審判決, 具體情況分別為 :
(一)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 2017 )最高法民終 957 號,對本公司與云南凱通(集團)有限公 司訴訟事項 (以下簡稱“訴訟事項一”) 作出終審判決;
(二)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 2018 )最高法民終 327 號,對本公司與天津天恒有色金屬有限公司訴訟事項 (以下簡稱“訴訟事項二”) 作出終審判決;
(三)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 2018 )最高法民終 328 號,對本公司與天津金鏈德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訴訟事項(以下簡稱“訴訟事項三”)作出終審判決。
公司已對上述事項進行了披露,具體內容詳見 2018 年4 月 12 日巨潮資訊網 ( http://www.cninfo.com.cn )上披露 的 《2017 年年度報告》第五節重要事項第十二 、 重大訴訟 、 仲裁事項 。
二、 有關本次訴訟事項 的基本情況及判決進展情況
(一) 訴訟事項一 :本公司與云南凱通(集團)有限公司訴訟事項
2010 年 3 月 31 日,本公司與云南凱通(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了《云南凱通有色金屬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協議約定:本公司轉讓持有云南銅業凱通有色金屬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凱通有色”) 40%股權于凱通集團,凱通集團代替凱通有色償還本公司欠款 540,174,345.96 元。截止 2015 年6 月 17 日,凱通集團通過現金、貨款沖抵等形 式向本公司共計支付欠款(含違約定金)共計 307,860,107.87 元,從 2015年 6 月 18 日至今未再按協議約定向本公司付款。
2016 年 7 月 3 日,本公司將凱通集團訴至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要求凱通集團:( 1 )償還債權款(扣除違約定金后)共計 332,314,238.09 元;( 2 )繼續履行合同,將其所持凱通有色 100% 股權質押給本公司;( 3 )支付逾期辦理股權出質登記的違約金;( 4 )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訴訟保全費及訴訟保全擔保費。
2016 年 9 月 21 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承辦法官組織本案證據交換。 2016 年 9 月 22 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公開審理本案。 2017 年 6 月 16 日,本公司取得一審判決。判決主要內容為以下兩項: 1 、由凱通集團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本公司欠款合計 332,314,238.09 元; 2、凱通集團在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將凱通有色 100% 股權辦理抵押手續給本公司。凱通集團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2017 年 12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開庭審理了案件,并于 12 月 28 日作出了終審判決:駁回凱通集團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由凱通集團負擔。本公司 現 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訴訟事項二:本公司與天津天恒有色金屬有限公司訴訟事項
2011 年 12 月 23 日,本公司與天津天恒有色金屬有限公司(下稱“天恒公司”)簽訂了《陰極銅買賣合同》,約定天恒公司向本公司購買陰極銅,并就貨物的數量、價格、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等進行了具體約定。合同簽訂后,本公司按照約定履行合同,向天恒公司提供了合格的貨物,天恒公司卻未按約定履行付款義務。
2014 年 10 月 30 日,本公司和天恒公司簽訂了《債權債務確認書》,雙方確 認,截止 2014 年 10 月 30 日,天恒公司欠本公司貨款計人民幣 120,791,833.39 元。同時張德江、秦淑珍和張浩銘以房屋所有權為天恒公司提供了抵押擔保。
2015 年 8 月 6 日,本公司向云南省高院提交訴訟材料;8 月 14 日,省高院立案受理; 10 月 19 日,因天恒公司、張德江和秦淑珍提出管轄權異議,省高院開庭進行調查。 11 月23 日收到《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天恒公司、張德江和秦淑珍提出的管轄權異議。 2015 年 12 月 1 日,天恒公司通過云南省高院就管轄權提出上訴。 2017 年 4 月 6 日最高院對本案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裁 定”的裁定。
2017 年 9 月 28 日開庭審理,同年 11 月,一審本公司 勝訴。法院主要判決: 1 、天恒公司向公司在判決書生效之日起支付貨款 120,791,833.39 元; 2、公司對張德江、秦淑珍、張浩銘房產拍賣、變賣或折價優先受償; 3 、張德江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017 年 11 月,張德江、秦淑珍、張浩銘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2018 年 5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開庭審理 , 并于 6 月 26 日作出終審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訴訟事項三:本公司與天津金鏈德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訴訟事項
2011 年 12 月 23 日,本公司與天津金鏈德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下稱“金鏈德公司”)簽訂了《陰極銅買賣合同》,約定金鏈德公司向本公司購買陰極銅,并就貨物的數量、價格、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等進行了具體約定。合同簽訂后,本公司按照約定履行合同,向金鏈德公司提供了合格的貨物,金鏈德公司卻未按約定履行付款義務。 2014 年 10 月 30 日,本公司和金鏈德公司簽訂了《債權債務確認書》,雙方確認,截止 2014 年 10 月 30 日,金鏈德公司欠本公司貨款計人民幣 156,937,561.72 元。同時張德江和秦淑珍以房屋所有權為金鏈德公司提供了抵押擔保。
2015 年 8 月 6 日,本公司向云南省高院提交訴訟料, 8月 14 日,省高院立案受理, 10 月 19 日,因金鏈德公司、張德江和秦淑珍提出管轄權異議,省高院開庭進行調查。 11 月23 日收到《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金鏈德公司、張德江和秦淑珍提出的管轄權異議。 2015 年 12 月 1 日,金鏈德公司通過云南省高院就管轄權提出上訴。 2017 年 4 月 6 日最高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的裁定。
2017 年 9 月 28 日,本案開庭審理,一審本公司勝訴,法院主要判決: 1 、金鏈德公司向公司在判決書生效之日起支付貨款 156,937,561.72 元; 2、公司 對張德江、秦淑珍房產拍賣、變賣或折價優先受償; 3 、張德江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017 年 11 月,張德江、秦淑珍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18 年 5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開庭審理,并于 6 月 26 日作出終審判決: 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 簡要說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四、 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上述訴訟對本公司 本期利潤和期后利潤的影響將取決于訴訟最終判決結果的執行情況,如上述訴訟事項得到有效執行,本公司將沖回部分壞賬準備,增加當期收益。
五 、備查文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17 )最高法民終 957 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18 )最高法民終 327 號;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18 )最高法民終 328 號。
特此公告。
云南銅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8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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