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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證券法》修訂不能把B股遺忘
4月12日有消息稱,《證券法》修訂進入了“二審”階段,將新增現金分紅制度、細化大股東減持,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前提下,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確現金分紅的具體安排和決策程序。修訂草案有望納入規范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減持的細化條款。《證券法》修訂擬提高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幅度,加大懲戒力度。還將更多的給證監會一線調查人員賦權,減少調查人員取證難度,強化投資者保護。
既然強化投資者保護,有一個久拖未解決的遺留問題就不該不寫入《證券法》。由于存在B股歷史遺留問題,也使得A股與B股的有一定的關聯性。上證指數與B股指數的默契度非常高,B股每一次的下跌都拖累A股同步大幅下跌。
提到B股,投資者應該不會忘記2001年2月20日中國證監會決定B股市場向境內開放,在此之前,內地居民是不能投資B股的。當時上證B股指數從2月19日開始到5月31日為止,大漲200%,股指也達到241點。為此筆者還在《中國證券報》發表了一篇《關于B股是酸葡萄的十條理由》,那篇文章不僅被轉載得多,而且還上了新華社內參,文中提到的外資可能抽跳板而獲暴利出逃被不幸言中。當年6月1日起,在內地居民正式被允許投資B股的情況下,B股卻踏上了暴跌之旅,兩個月后,股指暴跌到130點,當時入市的內地股民,全線套牢,損失慘重。外資卻數錢數得手腫, 回家偷著樂去了。自2001年B股對境內投資者開放,B股就被徹底邊緣化了。
B股時不時莫名其妙大跌的原因有市場人士解讀為受港股的影響。我們認為,可能有以下兩個原因:1、B股本身流動性相對較差(上海B與深圳B加在一起日均成交在10億以內),一旦減持較大,由于沒接盤,B股市場就會出現大跌;2、美國在3月15日加息之后,預期本年內還要加息3到4次,市場普遍認為人民幣貶值壓力較大,也加速了B股持有者變現離場,從而導致B股的風險的階段性釋放。
在如此背景之下,解決B股歷史遺留問題也就不能再拖了。然而,A股市場和B股市場畢竟是兩個分割的市場,中間隔著一道“防火墻”。兩個市場之間存在著流通障礙、貨幣結算和價格差異,以及交易規則的不同,除此以外還有計價的不同,深市是港幣,滬市是美元。
解決B股問題對于A+B股公司,除了可以參照之前的中集模式外,是不是可以參照現今的國企混改的模式?對于純B股上市的公司,可以通過股份回購來注銷B股股份,回購后的公司再選擇其他市場上市。
筆者認為,解決B股難題,要有多種模式。對于A+B股公司,除了可以參照中集模式外,是不是可以參照股權分置改革的模式?由上市公司給B股投資者支付一定的對價,再按比例兌換成A股股份。對價多少可以通過上市公司大股東、A股股東和B股股東共同協商或投票表決。對于純B股上市的公司,可以通過股份回購來注銷B股股份,回購價格由上市公司大股東和B股股東代表協商確定,同時設定現金選擇權,盡量讓B股投資者減少虧損程度。回購后的公司再選擇其他市場上市。此外,還有上市公司回購注銷B股股份,如之前的長安、魯泰、南玻模式等等。
總之,解決B股問題,不管采用哪種模式,都要遵循如下原則:不能制造新的遺留問題,不能解決了一個問題,再制造出新的遺留問題;對A股的負面影響應降至最低,特別是不要使A股再次承受大擴容之痛;最大限度保證B股股東利益。對歷史遺留問題,我們也應該用創新思維對待,盡快予以解決。如果《證券法》修訂把B股當成了遺忘的角落,那么,這個“歷史遺留問題”就會拖成“遺產”,像“化石”一樣難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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