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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股票異動披露要求被刪?
證監會近日發布的《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10號——市值管理》。其中,第四條,“依規發布股價異動公告”表述被刪除,引起投資者關注。有人據此解讀為“取消異動公告”“游資重大利好”“利好妖股”等觀點。
據業內人士回應,異動公告的披露是根據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且對于股價異動有明確的數量標準,“市值管理14條”僅是原則性提到市場表現明顯偏離時董事會應該采取的措施,二者適用情形并不完全一致。正式稿的修改原因之一正是交易所的規則已經對股價異動公告有了明確的要求,無需重復。
異動披露要求被刪
11月15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10號——市值管理》(簡稱《指引》),《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提到,要求上市公司以提高公司質量為基礎,提升經營效率和盈利能力,并結合實際情況依法合規運用并購重組、股權激勵、員工持股計劃、現金分紅、投資者關系管理、信息披露、股份回購等方式,推動上市公司投資價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質量。同時,《指引》明確禁止上市公司以市值管理為名實施違法違規行為。
值得一提的是,11月15日,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10號——市值管理》。其中,第四條,“依規發布股價異動公告”表述被刪除,引起外界關注,甚至有網友認為,這是游資的重大利好和妖股的利好。
具體而言,征求意見稿第四條指出,董事會應當密切關注市場對上市公司價值的反映,在市場表現明顯偏離上市公司價值時,審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并依規發布股價異動公告等,促進上市公司投資價值真實反映上市公司質量。而在定稿中,“依規發布股價異動公告”被刪除,修改為“積極采取措施促進上市公司投資價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質量”。
據第一財經向監管求證消息,相關監管人士認為,證券交易所對股價偏離構成異常波動有明確的量化披露標準,對所有原因造成的股價異動均適用,“市值管理指引”無需單獨再作披露規定,相關內容刪除既是避免實操過程中的誤解,也是避免規則重復。該內容意在鼓勵上市公司董事會在公司股價偏離公司價值時,積極采取措施,并非僅限于依照規定發布股價異動公告。
股價異動有明確規定
實際上,股價異動公告的,滬深交易所均有規定。
以上交所為例,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4年4月修訂)》,“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現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嚴重異常波動的,應當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無法披露的,應當申請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自披露核查公告之日起復牌”,同時,“公司應當在核查公告中充分提示公司股價嚴重異常波動的交易風險”。
深交所則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23年修訂)》中也明確規定,股票交易出現嚴重異常波動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上市規則規定及時予以核查并采取相應措施。經上市公司核查后無應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項,也無法對異常波動原因作出合理解釋的,除按照上市規則規定處理外,深交所可根據市場情況,加強異常交易監控,并要求會員采取有效措施向客戶提示風險。
對于異常交易波動情形,還有更詳細的明確指標,例如,連續十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 到+100%(-50%);連續三十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0%(-70%)等多種異常波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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