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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捷成科技收監管函 補交1億元企業所得稅更正4年財報
4月28日訊 近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關于對北京捷成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創業板監管函〔2022〕第63號)。2022年2月28日,北京捷成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捷成股份”,300182.SZ)披露的《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顯示,經與主管稅務部門溝通并通過稅務機關的認定,2016年度、2017年度分別需補繳企業所得稅2910.45萬元、7719.95萬元,公司已補繳2016年度、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共計10630.39萬元,計入了2019年度及2021年度損益。
上述補繳稅款事項作為前期會計差錯,公司采用追溯重述法調整更正相應年度財務報表,對2016年度、2017年度、2019年度及2021年前三季度歸屬于母公司凈利潤(以下簡稱“凈利潤”)影響金額分別為-2910.45萬元、-7719.95萬元、5015萬元、5390.78萬元,占各期更正后凈利潤比例的絕對值分別為3.12%、7.76%、2.16%、11.69%。
捷成股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4條、第5.1.1條的規定。請捷成股份董事會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2022年2月28日,捷成股份發布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2018 年底,國家稅務總局部署開展規范影視行業稅收秩序工作,公司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對2016年以來的申報納稅情況進行自查自糾,發現2016年、2017年對稅法及相關文件的理解存在偏差,經與主管稅務部門溝通并通過稅務機關的認定,2016年度、2017年度分別需補繳企業所得稅2910.45萬元、7719.95萬元。公司通過自查補稅的方式已補繳2016年度、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共計10630.39萬元,計入了2019年度及2021年度損益。
上述補繳稅款事項擬作為前期會計差錯,公司擬采用追溯重述法調整更正相應年度財務報表,將補繳的企業所得稅調整計入對應期間,對2016年度、2017年度、2019年度及2021年前三季度歸屬于母公司凈利潤影響金額分別為-2910.45萬元、-7719.95萬元、5015萬元、5390.78萬元。
本次會計差錯更正事項與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披露的《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公告編號:2021-107)涉及的前次會計差錯更正事項,由公司2021年度審計機構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關于北京捷成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差錯更正專項說明的鑒證報告》(中興財光華審專字(2022)第212058號)。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4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或存托憑證持有人、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破產管理人及其成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指南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5.1.1條規定: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或者投資決策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或事項(以下簡稱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項),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北京捷成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
創業板監管函〔2022〕第63號
北京捷成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2年2月28日,你公司披露的《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顯示,經與主管稅務部門溝通并通過稅務機關的認定,2016年度、2017年度分別需補繳企業所得稅2910.45萬元、7719.95萬元,公司已補繳2016年度、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共計10630.39萬元,計入了2019年度及2021年度損益。上述補繳稅款事項作為前期會計差錯,公司采用追溯重述法調整更正相應年度財務報表,對2016年度、2017年度、2019年度及2021年前三季度歸屬于母公司凈利潤(以下簡稱“凈利潤”)影響金額分別為-2910.45萬元、-7719.95萬元、5015萬元、5390.78萬元,占各期更正后凈利潤比例的絕對值分別為3.12%、7.76%、2.16%、11.69%。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4條、第5.1.1條的規定。請你公司董事會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認真和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的責任。
特此函告。
創業板公司管理部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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