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簡介信托(Trust)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托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 由于信托是一種法律行為,因此在采用不同法系的國家,其定義有較大的差別。歷史上出現過多種不同的信托定義,但時至今日,人們也沒有對信托的定義達成完全的共識。 我國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于2001年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對信托的概念進行了完整的定義: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上述定義基本體現了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權利主體與利益主體相分離、責任有限性和信托管理連續性這幾個基本法理和觀念。[1] 詳細介紹 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人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信托業務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約或遺矚的規定,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上的權利轉給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規定條件和范圍,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財產,并處理其收益。 信托業在中國,最早可追溯到20世紀初。當代信托行業最早伴隨改革開放萌生,對于彌補我國傳統單一的銀行信用的不足,利用社會閑置資金,引進外資,拓展投資渠道,為我國經濟的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入,社會財富的巨大增長,產權制度的多元化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的加快,委托他人管理和處分自己的財產勢在必行,信托"一法兩規"的頒布將為信托業的健康發展奠定法制基礎,據初步統計,2002年至2003年一季度市場已經推出了四十幾個信托產品,吸收信托資金逾70億元。同時,證券市場基金作為一種標準化和典型的信托產品已經為人們日常生活所熟悉。 但是,中國信托業是在混沌中誕生、在不斷清理整頓中發展起來的。在中國,信托業務因為其靈活性而具有極大彈性和普遍性,在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的環境下,信托公司是唯一能夠綜合利用金融市場、連通產業和金融市場的機構,從基礎設施、大型工程建設投融資到企業的兼并重組、改制顧問到租賃、擔保,信托公司能夠供全程式的金融服務。幾乎涵蓋了儲蓄、證券經紀、保險以外的其他金融、投行業務。但也正因為其業務范圍廣,導致了信托業市場定位有問題,信托投資公司什么都做,成為"金融百貨公司",最終導致"種了別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信托投資公司違規現象嚴重,這些違規主要有兩個方面:一個是超范圍的違規經營,比如說高息攬儲與銀行爭奪存款、非法集資等。信托公司曾一度成為金融欺詐的代名詞,是被公認的"壞孩子"。 信托行為 在達成一項信托時,構成法律行為所履行的手續就是信托行為。信托行為是指委托者與受委托者雙方簽訂合同或協議。此外,委托人立下遺矚同樣是法律行為、也屬信托行為。根據不同的信托目的,需要鑒訂不同的合同,但屬于同一的,大量發生的業務,如信托存款,則沒有必要一一簽合同,只由信托部門發給委托者統一印刷,附有文字條款,類似合同的信托存款證書即可;這種證書同樣具有合同的效力。 信托財產 信托財產是指通過信托行為從委托人手中轉移到受托者手里的財產。信托財產既包括有形財產,如股票、債券、物品、土地、房屋和銀行存款等:又包括無形財產,如保險單,專利權商標、信譽等,甚至包括一些或然權益(如人死前立下的遺囑為受益人創造了一種或然權益)。 信托目的 信托目的是指委托人通過信托所要達到的目的,如委托人為了財產安全或為避免投資風險取得高額收益等。 受益權證書 受益權就是享受信托利益的權利。而受益權證書就是證明受益權的存在和內容的證件。如信托存款證書。 信托報酬 信托報酬是指作為受托人的信托部門在辦理信托事務后所取得的報酬。信托報酬的形式主要是手續費,也有少量存貸差異。信托報酬的多少,依據受托人付出勞動的多少和在信用中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雙方協商議定。 |